2003年9月15日

超限戰於商業策略之啟示

“凡戰者,以正合,以奇勝。故善出奇者,無窮如天地,不竭如江河。”--孫子

「超限戰」一詞是由解放軍兩位軍官率先提出的戰爭思維的改變,由過去”用武力手段強迫敵方接受自己的意志”變成”用一切手段,包括武力與非武力、軍事和非軍事、殺傷和非殺傷的手段,強迫敵方接受自己的利益”。本質上,是哲學層次的策略思考,西方人轉譯為”unrestricted warfare”,基本上並沒有抓到策略層次的精神,指涉的是超越規範的戰事,僅僅意味著否定任何戰爭中的預含假設與規則。比如說,以前被視為不符合道德規範的大規模毀滅殺傷、種族屠殺…在恐怖主義者如賓拉登的思維中,就是遂行 unrestricted Warfare。
中外這兩種解釋的共同之處有兩點:第一是「目標」,強迫對手接受自己的利益,本來就是戰爭的本質。只不過在現代社會這一個利益本質表面上看起來更為複雜,不再是過去純宗教、種族、性、領域、經濟利益…等的單一目標性戰爭,而是這幾個利益因素盤根錯節的綜合體。交戰雙方與其說是競爭性質,不如說是強迫性質。
在「手段」上,顛覆規則、否定假設,是中外理解共同的地方,也是超限戰策略思考落實到執行層次,可以看到具體作為(conduct)的部分。原作者舉了相當多的例子,來說明手段實施上如何利用「不平衡」(極大的傷害/極小的成本),如利用駭客遠端癱瘓敵人資訊網路、利用生化武器(可能極簡單到是滅鼠藥)來屠殺市民…等。這些手段的共同特徵是:「隱匿、跨國性、無規則性、巨大破壞」。也形成了超限戰爭手段的基本原則。
西方人對東方哲學的理解一向有其侷限性,或許是功利主義的影響,他們的理解太偏向「手段」,也就是超限戰「超越規則」的部分,這一部份和恐怖主義有極高的重複性,不擬贅述。我們要強調的重大策略上的意含在於,超限戰的思考已經超出「戰爭」,無論「戰爭」或「非戰爭」手段,只要能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利益,都在策略選擇的範疇中。
從這裡帶出我們的主題,在商業策略上,超限戰是可以有啟發的。商業管理上近年來的主要學說,大體不出「S-C-P」(策略Strategy-實施作為Conduct-績效Performance)的典範。策略決定執行作為,作為產生績效,檢驗績效修正策略。在這個典範規範下,策略思考必須考量企業的「目標」,然後才有可行的「手段」。反過來說,用「超限戰」的說法,只要能符合企業利益的競爭手段,都可以是策略選項之一,也應該被納入全維(All-dimension)的策略思考中。
超限的策略思考,可以從挑戰既有的典範開始。比如說,管理大師麥可波特的競爭策略典範說明了「成本領導」(Cost-Leadership)與「差異化」(Differentiation)是產生競爭優勢(Competitive Advantage)的兩種基本策略型態。在競爭的市場中,前者是說以較低的成本生產,從而在價格上取得優勢擊潰對手;後者是說在產品或組織上以差異性區隔市場,獲得在該市場區隔中的獨占力量。我們可以說這個策略思考是建立在「市場」這一個「戰場定義」的假設上的。超限戰的思考在於不理會這一個「戰場定義」,直接訴求於打擊對手獲得競爭優勢。舉例來說,競爭廠商憑著雄厚的資本藉由匿名第三者大量放空對手的股票,重創對手的股價,使得競爭對手無法從資本市場募集資金,進而導致產品生產與公司成長無法進行,更進而導致企業形象的全面破壞,更進而導致競爭的潰敗而退出市場。在上面這一個虛擬(其實可能早就發生過了)的案例中,完全沒有牽涉到誰的成本較低的競爭,更不用談什麼差異化,就可以強迫性的使對手退出市場獲得獨占的利益。這不就是所謂隱匿、無規則、巨大破壞的超限戰法嗎?
想通了這個環節,策略思考也頓時海闊天空起來,我們並不是鼓勵非法的破壞,如上述的例子是完全合乎法律規範的。而是鼓勵企業經營者除了正規的競爭手段之外(孫子所謂的「正」),跳脫既有的思考規則與象限(孫子所謂的「奇」),擬定綜合「競爭」與「非競爭」、「組織」與「非組織」、「顯性」與「非顯性」、「破壞性」與「非破壞性」手段的全面性策略,追求企業的競爭優勢。超限戰的觀念其實只是進一步的闡釋孫子所謂「以正合,以奇勝」的策略觀念。
當然,我們也可以預期會有許多更具建設性(或者是破壞性)的策略產生。憑我們有限的想像力,都可以想出一大堆的例子:
例一:利用無遠弗藉的互聯網路,散佈重要企業負責人的負面消息。在以「人」為代表的企業,如張忠謀等於台積電,李嘉誠等於長江集團,將會如何重創企業的形象(或更實際的股價)?
例二:攏絡競爭對手的上下游網路,切斷對手的供應鏈?在東方以人脈關係維繫的企業網路,實施上就更容易了。比如說影視娛樂圈,顧問投資…等產業更要特別注意。
例三:破壞對手的基礎建設?暗中發動環保抗爭阻斷對手水、電、道路?支持對手工廠附近的激進份子?引進黃賭毒,惡化對手的投資環境?
例四:藉由政治力量強迫客戶採用產品?比如波音藉由美國軍售強迫推銷客機?
例五:藉故興訟打擊競爭對手甚至客戶?如聯發科控告客戶採用對手侵權產品。
超限戰有太多太多的可能性,重點只在於策略組合的想像力罷了,以上的例子,我們都必須加上「?」號,因為別忘了超限戰有其隱蔽的特性,即使是你做的,也根本無法發覺。就是因為如此,企業經營者才更應該注意。

工商時報 2003/9 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