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提出來和大家共同討論。
歸納起來,廢除死刑目前有四大理由:
理由一: 「砍頭這樣子做會讓鮮血噴湧出」:亦即我們不應該有個嗜血的社會,這我很同意。但是,我們自己不嗜血,卻無法排除別人(亦即罪犯)嗜血。說服力似嫌不足。
理由二:「只是因為這已經不再是好人們會去做的事」:亦即,文明社會不應該有這種殘酷刑罰,這我也很同意。但是,好人們不作殘酷的事,也保證了當壞人作了殘酷的事,不會被殘酷的處罰。會不會變相成為壞人們作殘酷的事的「誘因」呢?舉例來說,如果我們不願意把小偷偷走的錢偷回來(亦即「罰錢」),那小偷會不會更肆無忌憚的偷?我相信會有相當程度的誘因。
廢除死刑論者是這麼駁斥的:無論有沒有死刑,想殺人的就是會殺人,他根本不考慮後果(即死刑)的。這也是有理啦,但不知不覺犯了「以偏概全」的謬誤。怎麼說呢?有些罪犯犯罪時是不考慮後果,也有些罪犯犯罪時有考慮後果。死刑的誘因對於後者有相當大的嚇阻作用。
理由三:「因為有的時候我們真的是冒著險會砍掉某一位清白人士的頭」。亦即:死刑有可能誤殺無辜,這我也很同意,邏輯上也無法辯駁。因為這純粹是機率與期望值問題。沒有一個司法制度能保證不誤判,也就是「誤殺率不等於零」。在這種情況下,廢死刑論者認為每一條命的價值都是「無限大」,誤殺等於「負無限大」的報酬,期望值=機率x報酬,這麼一算,誤殺的期望值=(非零)x(負無限大)=負無限大。沒得談了,一定要廢除死刑。
這理由的破綻在「無限大 」和「非零機率」,前者是信仰問題(非邏輯可證);後者是社會制度問題、政治問題(非邏輯可證)。
理由四:「主張要放棄死刑,並高舉著任何公共強權(而且也是任何每一個個人)都沒有權力去剝奪掉其他某某人的生命的原則」,這是目前廢除死刑論者的「天王ACE論述」,簡單的說,「所有人的生命權都不得被侵犯」。
要駁斥這點需要相當清晰的邏輯論述,得有點耐心:
「沒有人有權剝奪別人的生命(因為生命是最高的人權), 無論任何強權(政府、上帝、whatever)」(以下簡稱:「假設一」)
在假設一成立的前提下,我們將用什麼手段處罰現在用「死刑」處罰的犯罪?
答案一:不處罰。(這說不通吧?)
答案二:用剝奪罪犯某些其他權利(力)的方式來處罰。如:監禁(剝奪自由)、罰錢(剝奪財產).....。
OK, 我們可以繼續問下去:「自由」和「財產」算不算一種人權?
應該算吧?不是有人說「不自由勿寧死」(自由高於生命);對大部分人來說,沒錢,活著也比死還慘。也就是說,罰其他的東西也是罰「人權」。
有趣的來了,大家再看一下「假設一」:沒有人能剝奪他人的生命。那麼,人可以剝奪他人「其他的人權」嗎?生命與自由,一樣是「天賦人權」喔。(這是「矛盾一」)
好,讓我們再假設:「生命」比「其他人權」(即自由、財產等)重要,所以「矛盾一」不成立。逼不得已,對於罪刑極重大(比如謀殺、姦殺......)的罪犯,我們不能剝奪生命,我們剝奪自由。
回頭想一想,這些罪刑極重大者,都是剝奪了別人的某種重要人權。我們再回到「假設一」,既然我們的社會不准「人」剝奪他人重要人權,那這些罪犯為何獨能?(這是「矛盾二」)
歸謬邏輯這麼說: A->B 和 -B -> -A 等義。(「若A則B」相當於「若非B則非A」) 例:若「下雨」則「地會濕」成立的話,相當於若「地沒濕」則「沒下雨」。
矛盾二我們可以這樣複述:這些罪犯「不是人」,所以可以剝奪他人重要人權。
那不是很明白了嗎?既然「它」不是人,根本就沒「人權」可言。廢除死刑變成假議題。
好,再假設我們的社會愛惜生命,所以無視邏輯矛盾。還是決定廢除死刑,以剝奪自由代替。那麼,也就是說,無罪(受害)之人將背負養有罪加害之人的成本,甚至得養他一輩子。社會正義和公平性又何在?(矛盾三,這是「白冰冰假說」。)
邏輯上要解矛盾三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又是「信仰」問題,不能駁的。有人覺得社會公平正義比較重要,有人覺得死刑犯人權比較重要;就像有人信耶穌,有人信媽祖,說媽祖比上帝強(或相反),都是邏輯不可證。
有些主張廢除死刑者會用「稻草人」打法,說反對者以為「廢除死刑相當於剝奪受害者的人權」(如這位老兄是典型),請仔細看,上文完全沒這麼說喔。在邏輯論述的時候,用稻草人打法基本上是不合規則、沒有騎士精神,也不尊重對手的作法。(前一個例子是謝硬把「開放陸客觀光」ㄠ成「開放大陸勞工」,沒品,小朋友千萬不要學。)
結論:邏輯、理則學應該列為大一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