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日

曾益盛

把起訴書寫成收賄教科書, 曾檢可能還是千古第一人.


唉呀呀...已經好久找不到夠格列入呆員滑稽笑傳的角色了. 幸好, 昨天台北地檢署有位曾益盛檢察官, 著作了這本註定要流傳千古的起訴書.

以下照台北地檢署原文照錄, 以免曾檢說我們坳他, 扭曲事實. 可惜...我沒有他的相片...可惜...


 

台北地檢署 偵辦SOGO百貨公司經營權之爭一案新聞稿。2006/10/2

一、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涉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及收受太百禮券部分:

第一家庭成員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固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且因蔡辰洋、徐旭東之探訪、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之參與,引發外界之臆測。然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其適用之對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是如行為人並非公務人員身分,且亦非與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相繩(1)。至所謂共同正犯,則須共犯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足當之。本件吳淑珍女士雖為總統夫人,惟其並無公務員身分,殆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衡以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2)。參與之情節,復按前開蔡辰洋、徐旭東至官邸拜訪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時間、過程,及關係人章氏父子、李恆隆、林華德陳稱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素不相識(5)等節;參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吳清友之資金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資金往來情形(3),再佐以第一家庭成員所使用與李恆隆有關之禮券,係李恆隆於遠東集團已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91年9月26日)(4)後之91年10月間、92年1月間所提領,且所取得之金額尚非甚鉅(6),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所得利益相衡,顯非介入經營權之報酬等情節綜合研判,自無法僅以曾間接收受使用李恆隆於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之後所提領之太百公司禮券,遽認其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雖然BJ 雜記的讀者都知道像這種故意用繞口的文字來寫的文章, 十有八九有詐. 我還是不厭其煩標示一下重點.

1. 收錢的只要不是公務員, 就不算貪污
   啟示: 公務員要收錢, 記得請太太收.

2. 收錢白手套不是公務員, 就不算貪污
   啟示: 公務員要收錢, 記得請不算公務員的朋友, 最好是醫生代收.

3. , 帳戶就沒有資金往來, 就不算貪污
    啟示: 公務員要收錢, 記得收現金禮券.

4. 先辦事, 事後收錢不算貪污
    啟示:收前金不行, 收喬事情的"後謝" OK

5. 只要說彼此不認識,  就不算貪污
    啟示: .....無言

6. 收的錢太少, 也不算貪污
   啟示: .....嚇死我了!!!!

這....這真的是笑死我了啊. 從今以後, 全國的公務員可以參考曾檢的六大收賄攻防教戰守則比照辦理, 最好完全照辦. 以促進台灣(或你家)經濟之發展.

照理說(我記得大學時法學概論的時候老師說),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揭發不法, 其角色本身"不是也不應該中立", 而且應該"有罪推定", 永遠站在嫌疑犯的對立面. 假設被告有罪, 再試著找出證據去證明其有罪. 像南迴案的高碧霞, 就是認定李泰安殺人, 先他媽關起來再找證據證明他有罪. 至於最後判有罪無罪, 那是法官大人的事啊.

沒想到天兵天將的曾益盛檢察官, 偏把老師的話反過來玩, 千方百計的為嫌疑人開脫. 結果把一本莊嚴的起訴書寫成貪污教科書了. 哈哈...豬頭司法人員莫此為甚, 笑到我不知道該寫什麼好. 心裏卻有一點悲哀...

套一句施主席的轟趴歌詞: "真想給他譙 XX 娘! "